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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一火锅店挂“盱眙龙虾”被判侵权

2014-8-22 00:00| 发布者: 董嘉耀| 查看: 810| 评论: 0|来自: 扬子晚报

摘要:   为了招徕生意,市民张先生在自己经营的火锅店挂起了“盱眙龙虾”的招牌,结果此举惹来了官司。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意挂牌火锅店惹上官司 ...

  为了招徕生意,市民张先生在自己经营的火锅店挂起了“盱眙龙虾”的招牌,结果此举惹来了官司。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意挂牌火锅店惹上官司

  张先生去年下半年在盛泽镇盘下一家火锅店,但是这火锅店一到夏天生意较为冷清。张先生看到别的店家小龙虾卖得不错,特别是盱眙龙虾有着极高的知名度,也想分得一杯羹,于是让人制作了一块带有“盱眙龙虾”字样及“商标图案”的铜牌,挂在了店里的醒目位置。同时,还让人在店门口设置了灯光广告,上面标明“盱眙龙虾”为其店的主打商品。

  今年五月,张先生的火锅店来了几位特殊的客人,他们不但点了一份龙虾,还要求开具发票,同时向服务员要了一张名片。临走,这几个人还对店内店外的情况用照相机拍了个遍。原来,这几个人是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委托的律师和公证人员,他们对火锅店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并经公证人员的公证。

  随后,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即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拆除带有“盱眙龙虾”图形或文字的铜牌、字牌,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为了经营需要,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铜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图形及字样,销售涉案商品,使公众产生混淆。侵权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有权,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盱眙龙虾”这一品牌的良好市场声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先生先是辩称自己经营的火锅店未销售龙虾,但公证书载明了原告工作人员来店消费的过程,所附的照片、发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张先生又辩称,经营盱眙龙虾的店铺在大街上随处可见,为啥偏偏只盯上自己?感到很是冤屈。

  法院认为火锅店构成侵权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盱眙龙虾产业规划、指导、品牌运作和保护,维权、培训和交流。2004年,该协会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3739968号《商标注册证》,依法取得了“盱眙龙虾”品牌的商标专有权。在取得商标所有权后,该协会对“盱眙龙虾”品牌进行了大力的推广宣传及维护,并对品牌龙虾的养殖、制作、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经过多年的努力,“盱眙龙虾”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取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菜”等多项称号和荣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所注册的商标即为证明商标,该商标不仅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销售的龙虾来源于盱眙,更能证明上述龙虾的养殖、制作、销售处于龙虾协会的监督、控制之下。作为涉案商标注册人,龙虾协会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过法官的释明,被告张先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主动与原告达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勿为小利侵犯他人商标权

  据了解,市场上类似的侵权案件确实多发,一些规模不大的店铺为了节省成本,常常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据承办法官介绍,此次原告一次就起诉了5家店铺,目前已经结案两起,此外还有十几个类似案件也在准备起诉之中。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去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要想取得某种商品的特许经营权,必须要取得其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就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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