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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龙虾”写到餐牌上行吗? 园区法院发布的几个知识产权案例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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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05: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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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4月23日讯 在第十五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昨天下午,园区法院对外发布2013-2014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其中有好几个案例发人深省。

  □商报记者邹强

  “盱眙龙虾”写到餐牌上行吗?

  去年,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在省内掀起维权风暴。官司打多了,大家都懂了,未经合法授权,“盱眙龙虾”这四个字,是不能随便写到店招上,或者制作招牌挂墙上的。但是,把“盱眙龙虾”这四个字写进餐牌里,行不行?

  去年4月22日,盱眙龙虾协会发现苏州园区程某经营的饭店在销售龙虾,并在该饭店内餐桌上摆放的餐牌上有“盱眙龙虾”等字样。盱眙龙虾协会将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并就此提起诉讼,认为程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合理开支745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

  被告程某告诉法官:自己销售的龙虾,来源于苏州南环桥批发市场,跟盱眙龙虾没有半点关系。但他认为,自己在饭店餐牌上使用的“盱眙龙虾”,仅是陈述性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盱眙”作为地名,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盱眙龙虾”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该案涉及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以及正当使用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可以注册成为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该种商标权的权利核心是注册人对涉案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判定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的标准在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若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规定的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了上述证明商标,造成了公众对特定品质的混淆,则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学校网站能发布他人作品吗?

  大家都知道,学校是教育机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学校擅自将他人作品直接挂到其外网上,这种做法合法吗?

  去年,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园区某学校,理由是著作权侵权。

  原来,原告通过与叶永烈签订授权书及合作协议的方式取得了《陈伯达传》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被告管理的网站未经原告授权,将上述涉案电子图书供网络用户免费下载。现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8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解释说,其在学校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是应教育局建立数字图书馆的要求,其作为公益性教学机构,上传作品供学生下载是以教学为目的,故其行为不具有盈利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学校网站不仅对本校学生开放,同时也对外界公众开放,其上传涉案作品供不特定公众下载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尽管其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也未从中获利,但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通过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学校在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相关文件过程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防范工作。在学校网站中登载作品时应当审查作品的权属状况,并获得相关作品著作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应严格将作品的使用范围限定在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上,超出此范围的复制、传播行为都将侵犯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帮人灌装假冒化妆品

  真有事?

  “老板贩卖假冒化妆品触犯刑法,那是老板的事情,坐牢也是老板去坐。我只是个打工仔,平时帮老板灌装假冒化妆品,然后在淘宝网上卖这些假货,难道我会有事?”被告人梁某在法庭上怎么想也想不通。然而法官告诉他,“你真的摊上事了。”

  201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受他人雇佣,在其租用的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内,灌装假冒兰蔻、雅诗兰黛、倩碧等品牌的化妆品,后来被告人梁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其灌装制作的倩碧化妆品,销售金额共计1439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梁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其中被告人梁某参与灌装制作兰蔻柔肤水5755瓶、雅诗兰黛红石榴水10582瓶、倩碧特效润肤霜2244支,共计价值6349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梁某受他人雇佣,虽在制假售假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也构成犯罪。最终,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此案是园区法院受理的首起因制售假冒化妆品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案件中,梁某虽受他人雇佣,在制假售假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他对于自己制售假冒名牌化妆品的行为是明知的,作为成年人,他完全可以拒绝从事上述工作,避免成为犯罪行为中的共犯。

  这个案子也给广大求职人员敲响警钟。如果遇到所从事工作涉嫌违法乃至犯罪,应当及时对相应工作说“不”。不要让自己拿着很少的薪水却背负着很大的责任,得不偿失。另外,此案中涉及到的假冒化妆品,绝大部分都在淘宝网上销售,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一些名牌化妆品,要多长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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