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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贷款抵押担保房产用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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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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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郭佳 通讯员 才让加

家住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的刘舟(化名)是一个生意人,为了扩大生意多赚点钱,他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某支行)贷款了260万元,用做周转资金,可没想到最终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贷款,其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一处房产,被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拍卖或变卖。而该案却也成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24天时间,其缩短了审限,并以最快的速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案起缘由

法槌落定

家住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的刘舟是一个生意人,为了扩大生意多赚点钱,他于2013年4月25日向工行某支行贷款260万元,用做周转资金,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工行某支行向刘舟发放贷款,贷款年利率为7.2%,借款期限为一年,而刘舟以其位于滨河南路的一处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谁料想,刘舟生意失败,无力还款。等贷款到期后,刘舟仅偿还了本金42001.47元,截至2014年12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2557998.53元,利息216553.88元未偿还,构成违约。对此,工行某支行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在法庭上,工行某支行诉称,2013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后,约定由支行向刘舟发放贷款260万元,用于其生意周转资金,贷款年利率为7.2%,至2014年4月28日到期,并将刘舟的一处房产用做抵押担保。

而贷款到期后,刘舟生意失败,已无力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利息。为此,工行某支行特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刘舟抵押物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的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774552.41元(截至2014年12月22日)。

针对工行某支行的申请,刘舟未提出异议。

今年1月15日,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案中,被申请人刘舟向申请人工行某支行贷款260万元后,以其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的一处房产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刘舟仅偿还本金42001.47元,截至2014年12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557998.53元,利息216553.88元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综上,依照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刘舟为贷款设定抵押的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准予拍卖或变卖,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工行某支行在贷款本金2557998.53元、利息216553.88元(截至2014年12月22日),合计2774 552.41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月12日,记者了解到,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人工行某支行凭这份民事裁定书,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对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实现债权。

在采访中,办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又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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