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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故不能私了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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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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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私了是指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这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可以看到,很多交通事故很小,如果经过正规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得不到什么好处。所以事故双方就会经过协商后进行私了。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私了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常识。
  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好处
  1、对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其实对当事人有了一定的好处,而且可以避免以前哪些繁碎步骤,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2、交通民警对事故损害赔偿当场调解,简化手续,将《处理书》这一法律文书“一书多用”,既可作为调解终结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也为当事人能快速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3、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不再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责任方扣车扣本; 同时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当场刷卡记录,也极大方便了当事人。
  4、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 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后当场了结,不必等交通民警处理。这样不但方便了当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
  二、交通事故“私了”后有哪些风险?
  私了会出现很大的风险就是:举证困难、伤者病情的恶化未知、车体损伤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不可控情况,很容易带来事后纠纷。由于此时交警方面已经无法对责任进行认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司法原则,这将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维权难度。
  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私了后期出现风险,在进行快速交通事故处理时,应该主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以保证其法律效力,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用手机、数码相机或者录音机拍下现场照片或者录下双方的对话,这些都是防止 “私了”后出现纠纷的自我保护方法。
  三、哪些交通事故不可以“私了”?
  虽 然目前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分析:
  (1)1-3这三种情形属于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2、3这两项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3)而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4)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总结:出现交通事故,要知法懂法,依法判断是否需要快速处理,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由交警来处理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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