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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毒龙虾”案宣判 店主郭孝洋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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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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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马超&nbsp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毒龙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孝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郭孝洋在其经营的兄弟盱眙龙虾店内,将罂粟壳及籽捣碎后与其他调味料一起放入烹饪油中熬制。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郭孝洋让厨师在烹制龙虾、螺蛳的过程中加入上述熬制好的烹饪油,提供给顾客食用,致使多人在该店就餐后体内含有吗啡类毒品成份。
  201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兄弟盱眙龙虾店内查获含有吗啡成分的烹饪油3桶、龙虾3盘、螺蛳1盘;在被告人郭孝洋的住处查获罂粟壳5个。
  2013年3月29日上午,在无锡某KTV上班的安徽籍女子施某和卢某,在派出所例行检查中,尿检均被检测出吗啡类反应呈阳性,也就是说两人不久前曾吸食过毒品。然而,经调查,二人并未吸毒。随着调查的深入,线索指向了二人前晚吃龙虾的龙虾店。由此案发。
  案发后,龙虾店店主、被告人郭孝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悉,自3月28日郭孝洋的龙虾店正式开张,他便在饭店熬制的油里加入了大烟葫芦,即罂粟壳。从开业到被抓紧紧18天,郭孝洋的龙虾店营业额已达五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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