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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房产证”应姓名一致才可变更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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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8 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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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是爷爷的名字,“房产证”是爸爸的名字,网友“退休干部”在问效平台上咨询如果把该两证都变更成他自己的名字,如何办理?
笔者就该问题分别咨询市国土局与市住建局,得到答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应该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然后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因此,该网友应将“土地证”变更姓名为其父亲,“土地证”与“房产证”姓名一致后,再将“房产证”变更姓名为网友本人,最后变更“土地证”姓名为网友本人。即网友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证;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土地变更登记依据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证件有: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土地证”、“房产证”应姓名一致
才可变更给第三人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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