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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虾霸”劣迹斑斑获刑一年 处罚金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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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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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迫他人高价购买小龙虾,伙同他人打砸店内设施。近日,记者从汉阳检察院获悉,这名歹徒因强迫交易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6月,周某伙同许某、代某经预谋后,在汉阳区江城大道某虾店,找到店主孙某,欲取得该店小龙虾供应权,因价高而遭到孙某拒绝。遭拒后,周某等人遂邀约他人对该虾店进行打砸,使孙某被迫答应将该店小龙虾的供应权交给周某等人。从2008年6月中旬至2008年8月底,周某伙同许某、代某等人,由代某父亲送货,强行向虾店出售小龙虾共计13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余梅 通讯员 张汉舟 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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