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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带小龙虾堂吃—— 饭店竟收“垃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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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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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小龙虾可以堂吃,但要收取“垃圾清理费”。昨晚,读者黄小姐致电本报962288热线,表示对此事的不理解。
  据黄小姐说,昨天下午她和朋友到复兴中路一家饭店吃饭,他们在外面买了2.5公斤小龙虾带进饭店。服务员开始不让他们食用,后表示要吃可以,但要收取30元龙虾壳“垃圾费”,还称楼下一桌客人已为龙虾壳付了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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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黄小姐的投诉,记者立即赶到该饭店,以普通食客的身分询问前台小姐是否可以自带小龙虾堂吃,她表示不可以。当记者表示是否有通融的办法时,一旁的一位男士说:“要带可以,每半公斤小龙虾收取10元‘垃圾费’。”
  这种所谓的“垃圾费”究竟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记者为此致电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赵秘书长告诉记者,到饭店不让顾客带自制的食品是正常的,如果万一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责任问题很难说清。但如果有规定不能自带食品就不应该允许顾客食用。一旦允许,就等于默认可以自带食物,那就不该收取额外的费用,像黄小姐这样的情况的确有乱收费的嫌疑。
  实习生胡琪本报记者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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