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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今年60岁的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岔南村的农民瞿某,为了个人目的,将村集体的农田私自占为己有,使用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致使他人承包养殖水田里的龙虾被活活干死。
今年三、四月份,瞿某纠结其本村组家族人员10余人,多次到赵某承包的岔南村集体水田中,以水田权属是其本组的为借口,强行将赵某承包养殖田中的水排放掉。
不仅如此,瞿某还指使他人轮流值守,阻止赵某向养殖田中灌水,不听乡镇、村组干部劝阻,致使赵某养殖在水田中的龙虾被活活干死,损失高达近30000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接到报警后,江苏淮安警方高度重视,经过缜密侦查,日前,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瞿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惊涛 欧阳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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