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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填子女名离婚想私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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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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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妻子离婚后,想均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没想到房产证上因填有女儿的名字,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实现。3月2日,郑州惠济区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定婚生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原告夫妻共有,法院最终判令原告只能获得该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对此,法官提醒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子女的财产。

  离婚,原告想分共有房产遇阻

  王大治和慧娟2008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夏天有了女儿小倩。后来,夫妻两人支付过首付款后,在郑州市南阳路一小区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在2011年12月办理了房产证。由于生活压力大,王大治和慧娟夫妻俩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2012年,俩人最终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后王大治认为房子是婚后共同出资所买,为此2014年11月13日,将前妻慧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但该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并不认同。一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被告的名字。此外,当时在办理房产证时,夫妻二人考虑到女儿上学、就业等问题,便将小倩列为了房屋共有人。涉及女儿的财产不能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郑州市南阳路的涉案房屋登记名为慧娟和小倩,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应视为王大治、慧娟和小倩共有。婚生子女小倩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王大治、慧娟共有。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王大治对房屋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法官: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有限制

  针对此案,本案主审法官张海燕认为,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父母将房屋产权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后的现实障碍也是很多的。”

  首先是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从孩子当上业主,到其成年期间,孩子的房产处置权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这时,处置房产就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父母需要出卖或抵押该房产获得资金时,除非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给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的。

  其次,子女成人后,父母也无权处分其房产。在子女长大成人之后,父母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在儿女委托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处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摘自: 大河报 作者:韩景玮 李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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