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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应将各类房产土地使用年限统一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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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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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业相关的税制、费制、年限、权益等法规十分冗杂混乱,既有苏俄痕迹又有港英烙印,反而缺失我泱泱大国自身应有的特色和筋骨。与此同时, 中央与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又存在利益分配格局和权责博弈。各地各部门出台的规章细则更是政出多门杂乱无章。有许多自相矛盾、互相削弱、互相叠加,使房地 产业和所有参与者均深受其累。例如,关于房产土地使用年限中,现行的住宅类70年使用权、商住类50年使用权、商业类40年使用权的章法,更是令人不明白 深层理由何在,长期以来深受全社会广泛诟病。尤其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对如此重大的事关民生牵动民意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置的问题,至今没人敢于或是 能够说清楚或说得清楚;一些官方表述也相当含糊暧昧,严重损毁了各级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显得既不严肃又令人莫名其妙。

  然而,与使用权年限直接捆绑在一起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却显得刚硬无比, 神圣不可动摇。虽然在有些相关部门或人士极力呼吁对现有的民用住宅要大举收税(房产税)的时候,并没有对土地出让金的定性和存废作出令人信服的表述,但毕 竟,一旦这两个东西并行叠加到全国普通公民身上,实际上就是进行了起码不少于双重重大税费收缴,很难为国人所拥戴,不利于社会氛围的祥和与通顺。

  最近,有关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把商住类产权土地使用50年年限的规定取消了,仍保留了住宅类70年和商业类40年使用权期限。我们暂不对这种局部改 变作更深入的研判。根据中央政府当前更侧重关注房产税制改革立法工作的走向这一信号,我认为,房产税的任何较大变动都有可能冲击社会共识的基本稳定,削弱 有关产业政策的合法性、合宪性,加剧中央与地方权责分布格局的不协调性。

  就此,为了使房地产业能在经济新常态为基本走势的环境下健康发展,为了广大房产产权人的预期稳定和信心指数稳健,同时为给政府在下一步对我国房地产 业政策准确把控及税制改革新政的制定和实施留出足够的腾挪空间,建议:先行把各类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全部统一为70年或者取消;再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果断对其调整作出高屋建瓴的战略性决策。

  采取上述政策调整首先对现有的商业投资企业是一种积极的政策支持,解决了投资企业特别是针对商业进行投资的企业的一部分后顾之忧,同时增加了商业地产的时间价值,此举将是一得民心受拥戴的政策。

  其次,调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至七十年或取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投资人的信心,进而繁荣经济,增加营业税收,扩大和增加一定的就业机会。再者,可 以一定程度减少商业企业的部分税费负担,使其能够将更多资金和精力投入到企业内部升级、产品及服务升级、提升品牌附加值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的方面。
摘自: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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