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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也敢卖房产老板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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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19: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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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非法销售被法院查封的房屋181套,涉案金额1.9亿元,造成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的严重后果。日前,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2009年,吴某成立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建设位于渝中区新华路201号的重庆国际大厦。2010年2月,吴某与刘某签署风投协议,向其借款5000万元;同年10月,吴某用建设中的重庆国际大厦部分楼层作为抵押,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公司)贷款2亿元。
2012年5月,刘某以吴某未履行风投协议为由,向市五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重庆国际大厦第19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同年11月,中信信托公司以吴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为由,向市高院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之后,重庆国际大厦负2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司法查封。
同月12日,刘某以吴某未履行市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之后,重庆国际大厦1至2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法院还查明:吴某在明知被查封的情况下,从2012年5月17日至同年12月底,向购房者销售181套被查封房,销售金额达1.9亿余元,实际收款1.57亿余元。
2013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拘传到案。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在明知被查封的情况下,非法变卖销售查封房,涉案数额巨大并导致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鉴于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承办法官称,所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罪为单位犯罪,故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成立本罪,应依法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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