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影响下退房或是最佳时机
对于退房者关注的“退房承担责任”问题,许多法律人士表达了对退房者有利的观点。
中消协的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新政出台后,由于一些人补不齐首付被迫退房,这种情况不存在双方违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担保贷款不能进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认为,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由于限制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房产交易,房屋价格走低已成为一定时期内的大趋势,而买受人利用贷款政策的变动,提出解除合同,无疑也是避免风险的最佳方法。“如果确是因为新出台政策的原因导致无法足额贷款购房,退房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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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者解除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的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则表示,4月17日以后,他们确实接到了相当多的咨询,询问因为政策变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买受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杨磊认为,这需要根据签订合同中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贷款政策变更解除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如果未能办理贷款,则买受人需以现金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政策变更解除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是2007年12月北京市建委与北京市工商局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在合同第四条第(三)中选择第(1)项的,因贷款不是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获得批准,买受人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约定的贷款比例较低,未受贷款政策影响,则买受人亦不能以政策变更提出解除合同。但如买受人是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款因贷款政策变更需提高至50%的,买受人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要求解除合同。如买受人是第三套住房申请贷款的,因政策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批准的,也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四.只有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因为贷款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来源:北京商报 王营